扎赉诺尔区红十字会物资储备库管理工作细则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备灾救灾仓库管理,规范备灾救灾物资出入库手续,确保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安全。根据《中国红十字会物资储备库管理工作细则(试行)》,结合我会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扎赉诺尔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仓库在分管会领导的领导下,由办公室、赈济室、监事会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。办公室负责备灾救灾物资采购、入库验收,仓储管理、物资出库和转运工作。赈灾服务处负责制定备灾救灾物资采购(分配、回收、报废)计划,入库(出库、回收)物资的点验,跟踪物资到位情况,收缴物资接收使用凭证。筹资财务处负责对备灾救灾物资采购、接收以及发放帐、物的对帐、审核工作,参与仓库盘点,接受审计部门审查。
第二章 物资采购
第三条 物资采购要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和中国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采购规定及省里的有关要求进行。
第四条 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透明的原则,在综合评定的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标采购。
第五条 物资采购应选择三家或以上“三证”(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)齐全的供货单位作正式报价,报价的货品应与采购物品同一规格,并须含运输、包装及印袋费。
第六条 物资采购必须和供货商签订购货协议,协议中应明确各方责任义务,物品名称、数量、价格、规格、质量要求及交货时间、方式等要求。
第七条 物资采购申请、批复、报价、供货单位资质、双方协议、物资签收等有关文书,应统一集中保管,建立采购档案。
第三章 物资入库
第八条 物资入库由赈济室和办公室共同负责。入库物资经赈济室和办公室联合验收合格后,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物资储备(入库)通知或物资采购清单,及分管领导签发的执行意见入库。
第九条 入库人员在填写物资储备(入库)通知时,必须按要求对报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,并有经手人、核准人、批准人的签字或盖章。
第十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对物资储备(入库)通知所列物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质量等情况进行逐一清点,认真核对检查,确认无误后,进行接收,办理入库手续,填写物资入库清单,并签名盖章,做好入库记录。
第十一条 仓库管理人员在验收物资过程中,如发现物资的品名、规格、质量、数量等与物资储备(入库)通知不符或包装破损、雨淋、破碎等问题,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,并视具体情况报告有关负责人。
第十二条 严禁易燃、易爆、剧毒等物资进入仓库。非备灾救灾物资,不得存放仓库。
第四章 物资出库
第十三条 物资出库由赈济室和办公室共同负责。物资出库必须凭会领导签发的物资分配(调拨)计划和赈灾服务处负责人签字的物资出库通知单方可出库。
第十四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查物资出库通知及相关凭证。对“白条”及手续不符的有权拒绝发货。如遇紧急救灾(救援)等特殊情况,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时,可先按会领导指示办理,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物资出库手续。
第十五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物资出库的复核。必须按出库通知书及相关凭证所列项目,逐项逐件复核出库的物资,做到数量准确、质量完好、包装牢固、标志清楚,填写物资出库单后,与提货人或货物运输人员办理物资交接手续。
第十六条 物资装车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,做到不错装、不漏装,防止偏载、超载、倒塌、坠落和超限。易潮易燃物资应采取相应防潮或防火措施。
第十七条 物资出库后仓库保管人员要及时销账,并做好出库记录。
第五章 物资管理
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要按照物资特性实行分区、分类存储,分别管理。互有影响的物资必须分库储存;贵重物资、危险品等,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(柜)分开储存;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,必须分开存放。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资必须注明特殊标志。
第十九条 储存的物资必须在存货架上注明物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体积、物资来源、入库时间、有效期等。
第二十条 储存的物资除填写物资入库通知单外,要建立储备救灾物资账簿,仓库管理员与记账员分账管理。分管处室要定期查库、查账,做到帐帐相符、帐物相符、帐卡相符。每半年会里组织一次盘点。
第二十一条 要建立严格的报损制度,仓库管理员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物资储备安全情况,对到保质期或发霉变质的物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,由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批准后,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损。凡经报损的物资,要及时销账并注明损耗原因、数量、总价值、批准人等,以便备查。
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应实行必要的财产保险制度,对长期储存的救灾物资要及时办理财产保险。
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堆码前,应清除物资表面水渍、尘土、油污和其他杂物,确保救灾物资清洁,包装破损的应整修加固或换装。
(一)救灾物资码垛应当符合以下要求:
根据救灾物资性能、场地、设备条件以及安全要求等,合理确定垛形。做到安全稳固、排列整齐、经济合理,便于检查、维护、通风和出库。
救灾物资按订货合同、品名、规格堆码,做到垛次分明、批次清楚,不能恢复包装的散包物资,应分清批次单独堆码。
根据救灾物资性能以及防水浸、防潮湿、防锈蚀的要求,垛底应有适当的衬垫。
救灾物资堆码,应留出墙距(不小于0.5米)、垛距(不小于1米)、顶距(不小于1米)、灯距(不小于1米)、柱距(不小于0.5米)和消防、检查通道(不小于3米)。
救灾物资堆码完毕3个工作日内填挂救灾物资垛卡。
(二)库存救灾物资应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进行检查维护,并根据救灾物资锈蚀、发霉变质情况,及时进行保养或倒垛。
(三)库房及库内救灾物资应保持整洁,备品用具摆放整齐。库房不渗不漏,门窗、风洞、门锁严密完好,启闭灵活。
(四)货场应保持安全、整洁、畅通。货区划分合理、货位功能明确,充分发挥货场的储存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在储存保管期间,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资毁损、灭失的,仓库管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;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救灾物资毁损、灭失的,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第六章 安全管理
第二十五条 仓库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“俩人双锁、同进同出”制度,严禁两把钥匙一人使用保管,严禁一人进出仓库、严禁非仓库保管员持有仓库钥匙。
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,仓库保管员调整工作岗位时,有关处室应组织移交和接交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,清理账目,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根据物资性质,仓库条件和气候变化,科学安排储存场所。要加强温度管理,正确采用通风、密封、吸潮、降温等养护方法和措施。要重视库房和库区环境的清洁卫生,定期进行清扫。
第二十八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做好治安保卫、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。切实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自然灾害、防鼠害、防霉变残损等工作,确保救灾物资的安全。
第二十九条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管理火种、火源、电源、水源,严禁携带火种、危险品进入仓库,仓库内禁止吸烟、用火。仓库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,每次作业完毕要将仓库内的电源切断。
第三十条 仓库保管员出入库要做到“三检查”。即:入库前必须检查仓库门锁、门窗有无异常;入库后检查物资有无丢失,靠墙、靠窗物资是否有受潮情况;出库前检查是否锁门、拉闸、断电,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。